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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援藏资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2006-04-04 10: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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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援藏资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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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援藏资金是国家为了支持藏族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尽快改善藏区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现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藏族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和关怀。为了加快藏区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范、管理好该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投向
第一条 按照国家计委有关援藏资金投向的管理规定,我省的援藏资金主要用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和武威地区天祝藏族自治县,主要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安排重点如下:
1、重点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的教学设施、学生宿舍及附属设施建设。 2、重点医院及其他卫生设施建设。 3、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4、具有当地少数民族特色的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5、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
第三章 安排原则
第二条 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省上关于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精神,援藏资金的安排要集中使用,坚持“不搞切块、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权责清晰、管理严格、注重成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以项目定投资并实行责任制。 第三条 鉴于国家投入我省的藏区建设资金有限,援藏资金的安排原则上只考虑藏区的州(县)所在地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审批和申报
第四条 申报援藏资金的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的立项报省计委审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有关地区(州)计划部门审批。以上项目初步设计由有关地区(州)计划部门审批,并报省计委备案。 第五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申报援藏资金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经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于当年10月前上报申请下年度援藏资金的建议投资计划。地区(州)计划部门负责向省计委申报援藏资金的项目,必须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优选和排序。 第六条 申报援藏资金项目需报送以下文件: 1、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及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名 单。 2、申报援藏资金的建议投资计划。
第五章 计划下达
第七条 省计委根据国家下达的援藏资金的投资规模,经和相关地区(州)计划部门衔接,下达当年援藏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经我委审核下达的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六章 投资与项目管理
第八条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援藏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在援藏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要明确各级项目分管责任人,切实落实项目管理责任。 第十条 切实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内容必须达到国家要求的深度,不能走程序,应付审批。 第十二条 要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第十三条 加强对援藏资金的跟踪检查和审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计划、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相关地区(州)应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杜绝以任何名义截流、挪用、占用资金,对有关地区(州)在援藏资金项目建设中出现下列问题的,省上将停拨该地区已纳入计划的项目资金,并责成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影响下年该地区援藏资金投资计划的安排。 1、未经批准调整省上下达投资计划的; 2、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的; 3、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 4、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重视援藏资金项目的建设档案管理,对历年用援藏资金建设项目资料要统一清理、归档,以方便国家和省上的审计、检查。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由地区(州)计委进行验收,并向省计委备案,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对项目进行抽查。
第八章 附则
1、本办法由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有关地区、州、县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2001年7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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